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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

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助力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近日印发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助力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参保单位2025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2025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其中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5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二、 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2026年度毕业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照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 优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列入2026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可按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分别领取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参保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同一参保人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且不得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对取得多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可增加2次补贴次数,一证一补贴。

四、 推动稳岗扩岗政策直补快办。各地要加强主动服务,畅通稳岗扩岗资金发放渠道,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优化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推送政策信息和资金用途,经参保单位确认后及时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经参保单位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领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留滞留问题。要进一步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证岗相适;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就业需要,积极鼓励在职参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取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与就业、税务、教育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高校毕业生等信息,加强部门业务协同,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

五、 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优先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内控机制、严防经办风险,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在经办流程中设置区别于待遇审核发放的事后业务核查环节,明确专人负责。扎实开展高风险业务的预警处置,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本地有相关评价机构但批量持外地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要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各地要强化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落实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延续实施的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税务部门要及时协助提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教育部门要及时协助提供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作,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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