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乙方:云南金速诚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就乙方为甲方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提供仓储及仓储管理的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仓库情况及预算价格明细
仓库位置 | 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中豪仓储服务公司二期 |
所在幢数、楼层 | 43幢6楼607室 |
仓库面积 | 96平方米 |
仓库单价 | 每月25元/平米(含园区物管费、卫生费、发票等) |
仓库租金合计 | 28800元/年 |
仓储货物保险 | 4000元/年(全年仓储货物价值约¥5000000) |
辅具进、出装卸费 | 500元/月,全年合计6000元/年 |
仓库代管费 | 900元/月,全年合计10800元/年 |
费用合计 | 49600元/年 |
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需变更仓储场地的,必须提前 10 日书面通知甲方,且保证新仓储场地的仓储条件及使用面积不能低于原仓储标准,经甲方同意,方可更换仓储场地。所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二、 中标金额
通过市残联按照内控程序评审,最终中标价为肆万玖仟伍佰元(49500元)。
三、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1 年,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3年 2 月 28 日止。
在合同期内,第一个合同年费用不允许变动。若满一年后,费用发生改变,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每年变动比率不得超过总费用的20%。
四、 仓储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
1、 费用一年一付。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双方签订合同后及时向甲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60天内将仓储管理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
2、 乙方开户行:富滇银行昆明市呈贡支行
户 名:云南金速诚物流有限公司
账 号:9520 1101 0000 123694
五、 仓储物
仓储物以甲方提供的入库清单为准。
六、 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
1、 甲方将仓储物运到本合同约定的仓库位置,由乙方负责核对并入库。
2、 仓储物入库时,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仓储物入库清单,对即将入库的仓储物进行详细检查核对,甲方交付仓储物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仓储单。乙方入库时发现仓储物有问题须及时告知甲方。
七、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1、 储存期限截止到2023年 2 月 28 日止。
2、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甲方凭仓单向乙方清点仓储物,甲、乙双方当场对仓储物进行检验核对,核对无误后,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确认书后甲方将仓储物提取。
3、 出现因乙方保管不善致使仓储物失火、损毁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 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做好甲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仓库代管工作。代管期间,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指令,接收残疾人辅助器具入库、出库,并建立辅助器具仓库台帐,定期查帐,定期盘点,定期与甲方核对,确保帐物相符,帐实相符。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制定完备的仓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违反仓储管理制度的行为,屡教不改的,甲方有权视情况轻重给予乙方经济处罚。
3、 保管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等造成的损失外,乙方过错造成的代管辅助器具的损失如装卸损坏、火灾损毁、被盗、丢失等,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照价赔偿。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全额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仓储保险,全年仓储的残疾人辅助器具价值为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00)。
5、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仓储费用。
6、 甲、乙双方均要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入库、出库程序进行辅助器具的入库、出库。若一方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出库而产生损失,损失由过失方承担。
7、 乙方对仓储辅助器具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乙方应做好仓库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晒等工作,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整洁。
8、 乙方仓储管理要科学、有效、有序,仓储辅助器具应按规范堆码、管理,根据要求采用必要的基础养护,确保库存辅助器具的安全,将仓储损耗降到最低。
9、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残疾人辅助器具价值足额购买仓储保险。
10、 乙方每月进行盘点,核对帐物是否相符,若出现帐物不符时,应及时告知甲方。
11、 在乙方负责仓储期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仓储辅助器具损失,如装卸损坏、火灾损毁、被盗、丢失等等,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 乙方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13、 甲方拥有仓储物的所有权,乙方人员及仓库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仓储物销售给第三人,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有赔偿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九、 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辅助器具损失,乙方免除赔偿责任:
1、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辅助器具损失,如地震、洪灾、泥石流等导致仓储辅助器具损失。
2、 货物的自然属性导致物资损失。
3、 甲方原因导致的损失。
十、 违约及合同的终止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本合同或未按本合同要求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外,守约方还有损失的,还应一并予以赔偿。
2、 如违约方继续违约且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相关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提前终止本合同。
3、 乙方拥有的相关从业资格被政府行政部门取消或注销时,甲方可单方中止本合同。
4、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灾、地震、政府禁令、罢工、工厂封锁、战争、暴动、瘟疫等,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者,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方亦免为履行。
十一、 争议解决
若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并采用补充协议书的形式书面追加,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附件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各执三份(财务、康复、存档各一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栏,无正文)
甲方: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盖章)
代表: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
电话:64113150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云南金速诚物流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
办公地址:昆明市经开区顺通大道A2幢1303室
电话:65527022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