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加盖骑缝章有效


甲方: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住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1楼136号

电话:0871-64113150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昆明正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昆明云石商贸城2号楼501-503号

电话:0871-68335386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业务约定书按照自愿、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 业务内容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函〔2019〕68号)文件要求,2020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于2020年10月31日结束,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资金专款专用,完成各县(市)区残联与26家康复机构资金结算工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承接2020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26家康复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 业务范围与目标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承接2020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26家康复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审计工作包括26家康复机构,约800名残疾儿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审计报告,具体包括下述内容:

(一)出具26家康复机构康复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二)向市残联提交汇总审计报告初稿,经数据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6份)。

(三)向县(市)区残联提交审计报告初稿,经数据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6份),作为各县(市)区作为资金结算依据。

(四)向26家康复机构及市残联提交审计报告初稿,经数据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6份)。

三、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审计业务的技术指导,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审计标准,协调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审核报告。

(二)在乙方进驻康复机构开展审计前,甲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乙方的名称。

(三)甲方应对乙方开展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在审计过程中所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四)甲方将督促被审计单位于审计结束前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四、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将根据审计相关文件规定的技术方法和操作程序实施审计,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结果和审计报告。

(二)乙方将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受甲方主观意愿的影响而弄虚作假,不能借审计业务从甲方谋取其他经济利益。

(三)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档案进行查阅,查看业务现场和设备,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核实。

(四)按照约定的时间(乙方正式进场,在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后20天之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五)在服务结束时,乙方提供最终书面形式的审计报告,若甲方需要依赖乙方在服务结束时提供的口头意见或作出的口头汇报,甲方应告知乙方,乙方应提供相关意见的书面确认文件。除非乙方已向甲方提供上述书面确认文件,否则甲方不应依赖乙方任何口头意见或口头汇报。

五、 业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审计的收费价税合计为人民币(大写)捌万玖仟伍佰元整(金额小写:89500元)。

(二)乙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审计费用10%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捌仟玖佰伍拾元整(金额小写:8950元),甲方在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00%的审计费用人民币(大写)捌万玖仟伍佰元整(金额小写:89500元),待审计工作完成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捌仟玖佰伍拾元整(金额小写:8950元)。

(三)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五条第(一)项下所述的服务费用。

(四)如果由于非乙方人为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服务不再进行,或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服务费用。

(五)本次服务履约保证金请汇入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开户银行:工行昆明分行营业室

账 号:2502010309201013505

(六)本次服务费用请汇入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昆明正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市西市区支行

银行账号:53001616353051000150

(七)信息发生变更,甲、乙双方需在付款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任何一方因以上信息变更未按本约定书通知或确认信息而使甲乙双方遭受的损失,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损失责任。

六、 审计报告及报告的使用

(一)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6份。

(二)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三)乙方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服务成果,都只是基于甲方的利益和信息要求而向甲方提供的。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服务成果均不得被整体或部分地复制、引用或披露(甲方内部使用的情况除外)。

七、 保密条款

(一)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可能会获取与甲方业务或其他事宜有关的保密信息。乙方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况外:

1. 法律法规允许,并取得甲方的授权;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接受法院、检察院、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的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 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6. 在有关服务的法律程序中乙方作为涉及的一方进行披露或乙方必须要披露;

7. 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否则乙方不得向除乙方外的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对本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保密。

八、 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九、 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 终止条款

(一)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或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十一、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2种解决方式: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 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6份,甲、乙各执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乙方:

昆明正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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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昆明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1楼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昆明云石商贸城2号楼501-503号

电 话:0871-6411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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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871-64113150

传 真:0871-68335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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