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 补助原则
按照“鼓励参保、适当补贴”的原则,实行“个人负担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先交后补、不交不补”的方法,对全市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低档补助。
2. 补助对象
(1)昆明市户籍人口,持有昆明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按年度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三、四级残疾人。
(2)年满60周岁及以上已领取了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3)重度残疾人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9〕193号、《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11〕16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在此补助范围。
3. 补助标准及时间
(1)补助标准:对已按年度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三、四级残疾人,按每人每年底档次缴费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
(2)补助时间:补助时间从2012年1月1日执行,直至个人领取养老金待遇止。
4. 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昆明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的当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相关凭证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 申报程序
(1)村(社区)残协受理、初审、公示。每年6月30日前,享受补助的对象,向残疾人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领取并填写《昆明市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签署意见,由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按时限将申请相关材料上报乡镇(办事处)残联复核。
(2)乡镇(办事处)残联复核。每年7月1日至30日,乡镇(办事处)残联复核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昆明市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花名册》,并将表格上报县(市)区级残联。
(3)县(市)区残联审批、发放、汇总。各县(市)区残联审批后,按照审批名单于当年9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卡支付方式发放参保人员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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