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1、 征收对象和范围:凡驻地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都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申报缴纳时间: 2017年残疾人就保障金申报缴纳从即日起至12月15日止。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除补缴欠费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3、 地点: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4、 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5、 用人单位申报需提交的资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云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云南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平台”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是到税务部门大厅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进行申报)。

6、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全文详见上述四家网站。

残保金文件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云南滇中新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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