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工作流程,努力营造昆明市残联政务工作透明、便捷的服务环境,现将昆明市残联各项工作流程公开如下。
一、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职责
(一)主要职责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人民团体。主要职责是:
1.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应尽的义务,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济困、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协助市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6.协助县(市)区党委、政府做好残联基层组织的建设工作。
7.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8.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9.组织开展为残疾人事业的募捐活动,负责昆明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10.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11.承办市政府和省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昆明市残联各项业务工作办事程序
(一)昆明市残疾人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愿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
1.申办程序
(1)新办、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六张,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为其开具介绍信、发放申请表和残疾鉴定表。
(2)申请人携介绍信、残疾鉴定表及相关病历,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3)鉴定完成后,对符合办证等级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大一寸彩色照片、有鉴定机构盖章的鉴定表、填写好的申请表,一起提交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残联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报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给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2.鉴定机构、鉴定时间
(1)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类的鉴定机构为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青年路504号)。
门诊电话:0871-63188200转2250。
肢体残疾(骨科):星期一
视力残疾(眼科):星期一
听力、言语残疾(耳鼻喉科):星期一
智力残疾(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脑瘫、瘫痪):星期一
(2)精神残疾的鉴定机构为云南省精神病院(昆明市穿金路733号),预约电话:0871-65618734。
鉴定时间为每星期四全天(须是患精神病一年未痊愈,有精神病院病情证明,鉴定时病人须到场;癫痫病伴有精神障碍须持有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脑电图报告单,方可进行精神残疾鉴定);凡进行精神残疾鉴定的均需提前电话预约。
3.残疾人证的领取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需缴纳工本费,县(市)区残联在收齐申请人办证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将信息进行登记录入上报,昆明市残联在接件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审批,各县(市)区及时发证。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领取。
4.残疾人证遗失补办
《残疾人证》遗失或损毁补办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可到生活新报社(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14楼,电话:63115808)登报作废。自登报之日起十五天后,将登报作废报纸、近照4张及户口册到街道(乡)残联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各级残联咨询电话
昆明市残联:64190123 石林县残联:67792376
五华区残联:68330759 嵩明县残联:66048716
盘龙区残联:63647755 禄劝县残联:68904671
官渡区残联:67173528 寻甸县残联:62664453
西山区残联:68189316 安宁市残联:68685232
东川区残联:62152039 高新区残联:68155070
呈贡区残联:67494322 经开区残联:68162867
晋宁县残联:67894851 滇池度假区残联:64334663
富民县残联:68818026 阳宗海管委会残联:67517409
宜良县残联:67594305
倘甸产业园区、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残联:62760094
(二)办理《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程序
1、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有两张以上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
(2)盲人按摩人员应当达到从业人员的25%以上;
(3)按摩场所设有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设施。
2、申请者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
(1)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营者以本人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
(2)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提供《身份证》;从业按摩人员提供《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盲人按摩人员提供《身份证》、《中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3)初次申请需提供“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通知书”。
(4)年度复核需交回上年度的《资格认定证书》原件。
3、验看经营场所时需要审查以下内容
(1)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有两张以上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
(2)盲人按摩师到岗,并达到规定比例。按摩场所设有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设施等。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验看经营场所,并做出审批决定。
咨询电话:0871-63325676、63369911
(三)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报批程序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临时救助,是指因重大疾病、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在享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补助以及其他各种形式救助的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因自身残疾的特殊身份而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紧急救助措施。
1、救助对象
凡持有昆明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重大疾病、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2、申报程序
(1)残疾人本人或亲属向其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残协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村(社区)出具造成特殊困难的证明材料。
(2)村(社区)残协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填写《昆明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并签署初审意见,加盖村委会(社区)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报县(市)区级残联审核。
(4)县(市)区级残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救助的建议上报市残联审批。
咨询电话:0871-64113097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依据及程序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比例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法定形式之一。它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都不能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云财综〔2011〕174号》规定:“残疾人在职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118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确认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程序
(1)用人单位到所属地税机关窗口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昆明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暨缴款通知书
(2)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社保证明、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和上年度3.6.9.12月份工资表,以上均为原件,并提供相应复印件。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主管地税机关按核定数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咨询电话:0871-63325676
(五)残疾人申请大、中专助学补助程序
1、政策依据。
根据云南省残联《关于开展资助贫困残疾人大中专学生工作的通知》(云残发〔2003〕75号)和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5〕4号)文件精神。对当年考取大中专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补助。
2、申请程序
(1)被省内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残疾学生。当年7-9月,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本人昆明市户口本,身份证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残联填写“云南省贫困残疾人助学款申请表”,县(市)区残联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市残联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
(2)被省内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当年7-9月,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本人和父(母)昆明市户口本、身份证,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到父(母)户籍所在地级残联填写“云南省贫困残疾人助学款申请表”,县级残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残联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一次性资助。
咨询电话:0871-64196610
(六)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申办程序
1、扶持范围
持有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18-55周岁、有劳动能力、民事行为能力,首次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残疾人。
2、扶持标准
(1)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
(2)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照最高不超过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
(3)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为残疾人的自主创业实体(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除外),新招用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每新招用一人给予800元一次性扶持。
3、申请程序
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填写《昆明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地证明及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3)乡镇(街道)残联对所受理的符合扶持条件的申请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4)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到其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实,同意扶持的签署意见,报昆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5)昆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经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报昆明市残联核准后对符合要求的按标准划拨补贴经费。
咨询电话:0871-63325676
(七)残疾人职业介绍程序
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并自愿劳动就业的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
1.残疾人求职者携带《残疾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进行登记。
2.填写《求职登记表》,将求职者详细信息录入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求职者信息发布。
3.对就职者进行职业指导,并推与用人单位面谈。
4.对实现就业残疾人进行跟踪回访服务工作。
咨询电话:0871-63369911
(八)康复扶贫项目贴息贷款工作程序
康复扶贫贴息贷款是国家专项用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信贷资金。分为项目贷款和到户贷款。
1、政策依据
根据《云南省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云残发〔2008〕8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云残发〔2011〕160号)规定。
2、申请程序
项目贷款程序:
(1)提交申请报告(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2)当地残联同意后,填报《康复扶贫项目贷款申报表》,提供贷款贴息可行性报告。
(3)获得贷款贴息的企业要在次年4月30日前,将贷款使用情况(当年安置残疾人数、直接或间接扶持残疾人数、投入扶持和帮扶资金等)和有效贷款合同、借款凭证、一年利率清单复印件,以及安置、培训、自助或帮扶残疾人名单报县(市)区残联。
到户贷款程序:
(1)提交申请(申报人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2)申报人向残联部门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贷款凭证或贷款合同。
咨询电话:0871-63967286
(九)各项康复工作程序
1、残疾人辅助器具申领程序
(1)残疾人可以免费申领的辅助器具种类:基本生活所需辅助器具和具备就业、就学能力的残疾人辅助器具,以及低视力助视器、假肢、矫形器等。
(2)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
(3)由各县(市)区残联对申请进行初审和评估。符合发放条件的根据辅具发放要求填写申请表和审批表,并签订闲置归还协议。
(4)发放辅具时留下照片资料,并建立管理档案,录入数据库备查。
(5)需要解决的特殊辅具列入工作计划并上报上级残联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6)辅具发放方对辅具使用情况进行回访,反馈质量及效果。
2、0至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程序
(1)服务对象为0至6岁脑瘫、智障、自闭症、听障儿童,有康复潜力,家长支持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
(2)残疾儿童家长提供权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儿童身份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残联登记并递交书面申请。
(3)基层残联收取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登记在册,在要求的期限内上报昆明市残联。
(4)昆明市残联组织年度的筛查工作,由基层残联按要求通知残疾儿童及其家长集中筛查,由专家组确定康复训练受助对象,并将结果通知当地残联。
(5)基层残联通知康复训练儿童家长在指定时间带齐体检结果及身份证明材料到康复训练机构办理报道手续,签署训练协议。
(6)残疾儿童经过康复机构初期评估后参加机构组织的训练课程,机构自行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建立康复训练档案,收集整理图片及影像资料。
(7)昆明市残联对训练项目抽查和项目终期检查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儿童发放训练辅助器具。
3、残疾人精神病防治工作程序
(1)实施项目:国家彩票公益金精神病人服药补助及住院补助。当地残联精防惠民政策项目。
(2)家庭贫困的精神病患者或家属到户籍所在地残联递交医疗证明和救助申请、户籍证明材料。
(3)基层残联对申请进行初审和评估,确定患者适合参加的项目。
(4)根据基层残联需求确定项目任务数,并通知当地残联。
(5)县区残联建立完善精防工作档表卡,并积极组织社区开展康复工作。
(6)昆明市残联对精防工作进行验收检查。
4、残疾人白内障复明工作程序
(1)实施项目:“国家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及“光明工程”。
(2)卫生部门确定年度手术任务数及残联承担的初筛任务数。
(3)各级残联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初筛任务数在辖区与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初筛和登记造册工作,结果录入数据库软件。
(4)残联通知符合初筛要求的白内障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筛。
(5)复筛通过的白内障患者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实施手术。
咨询电话:0871-64113150
(十)云南省农村贫困残疾人“阳光安居工程”工作程序
根据云南省住建厅、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残联年度工作计划。对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村残疾户,通过政府引导改造,使其有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需要进行危房改造的残疾人家庭(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户)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形成审批表后报送县级审批,最终将审批表送达申请人。对未予批准的,在审批表中说明,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对批准改造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经批准的改造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等项工作。
咨询电话:0871-64196610
(十一)昆明市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程序
1、危房改造原则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突出特别贫困、特别简陋、特别危险”的原则,对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极度危房户,无能力承建住房的残疾人家庭(户)进行危房改造。
(1)无房户指: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能力承建住房,只能借住亲戚、朋友、寄住他人房屋的贫困残疾人户。
(2)极度危房户指:房屋结构严重变形、濒临倒塌,对残疾人及其家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抗震功能差,需重建的贫困残疾人户。
2、申请改造程序
需要进行危房改造的残疾人家庭(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户)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形成审批表后报送县级审批,最终将审批表送达申请人。对未予批准的,在审批表中说明,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对批准改造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经批准的改造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等项工作。
咨询电话:0871-64196610
(十二)昆明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申办程序
1、补助原则
按照“鼓励参保、适当补贴”的原则,实行“个人负担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先交后补、不交不补”的方法,对全市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部份补助。
2、补助对象
(1)昆明市户籍人口,持有昆明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按年度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四级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按照《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政发〔2012〕6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在此补助范围。
3、补助标准及时间
(1)补助标准:对已按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三、四级残疾人,按每人每年个人缴费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
(2)补助时间:从2013年1月1日执行,直至个人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止。
4、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昆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申报程序
(1)村(社区)残协受理、初审、公示。每年6月30日前,享受补助的对象,向残疾人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领取并填写《昆明市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附表一),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签署意见,并将申请人员的情况在其所在地进行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办事处)残联。
(2)乡镇(办事处)残联复核。每年7月1日至30日,乡镇(办事处)残联复核后,上报县(市)区级残联。
(3)县(市)区残联审批、发放、汇总。各县(市)区残联审批后,按照审批名单及时核发补助,9月30日前,将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市残联。
咨询电话:0871-64196610
(十三)昆明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申办程序
1、补助原则
按照“鼓励参保、适当补贴”的原则,实行“个人负担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先交后补、不交不补”的方法,对全市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低档补助。
2、补助对象
(1)昆明市户籍人口,持有昆明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按年度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三、四级残疾人。
(2)年满60周岁及以上已领取了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3)重度残疾人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9〕193号、《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11〕16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在此补助范围。
3、补助标准及时间
(1)补助标准:对已按年度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三、四级残疾人,按每人每年底档次缴费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
(2)补助时间:补助时间从2012年1月1日执行,直至个人领取养老金待遇止。
4、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昆明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申报程序
(1)村(社区)残协受理、初审、公示。每年6月30日前,享受补助的对象,向残疾人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领取并填写《昆明市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附表一),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签署意见,并将申请人员的情况在其所在地进行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办事处)残联。
(2)乡镇(办事处)残联复核。每年7月1日至30日,乡镇(办事处)残联复核后,上报县(市)区级残联。
(3)县(市)区残联审批、发放、汇总。各县(市)区残联审批后,按照审批名单及时核发补助,9月30日前,将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市残联。
咨询电话:0871-6419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