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云政发﹝2016﹞5号),2016年11月16日,由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昆明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6〕70号)印发执行。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昆明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属于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昆明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
“两项补贴”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持证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申请补贴,户籍和《残疾人证》在本市行政区域,但《残疾人证》和户籍分离的残疾人须将《残疾人证》转迁到户籍所在地,向户籍所在地申请补贴;《残疾人证》迁入前所在县(市)区残联配合出具转入前的办证情况说明,《残疾人证》迁移前的补贴由户籍所在地发放,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按户籍所在地迁移《残疾人证》,逾期不办的,停止发放迁移前的补贴。
2016年度补发“两项补贴”,符合享受条件的残疾人期间死亡的,由监护人或抚养人申请办理,按残疾人死亡时间给予相应补发,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逾期不办的,停止补发。
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50元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补贴发放时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起发放。
补贴资金通过中央和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市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收入等渠道筹集。
该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是全面建立昆明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补齐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短板,让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高生活质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步实现小康。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