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的通告
(第3号)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本单位联系。
附件:《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六十二日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听证报告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于2012年6月5日举行了《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12年6月5日
地点:呈贡新区会堂杜鹃厅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段佳明(昆明市残联副理事长)
(二)听证委员
庞 文(昆明市残联副理事长)
李晓阳(昆明市残联就业中心负责人)
(三)决策发言人
杨国泰(昆明市残联理事长)
(四)听证监察人
付立坤(市政府法制办)
李秀琴(市政府目督办)
(五)听证记录人
杨 伟(昆明云奕速记技术有限公司)
(六)听证代表17人(以姓氏笔画数排名)
万 苍(怡康盲人推拿负责人)
王 敏(立勋推拿负责人)
刘 芳(昆明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局处长)
刘爱国(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刘 涛(舒经堂盲人推拿负责人)
李晓会(五华区盲协副主席)
何 辛(五华区残疾人联合会就业站站长)
张正权(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学光(个体盲人按摩经营户)
杨存丽(官渡区残疾人联合会就业科科长)
陈越昆(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副科)
余明九(云南师范大学人事处副处长)
杜爱萍(云南师范大学副教授)
祝建昆(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副处长)
黄列宁(退休教师)
董晓天(云南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主任)
蒋永红(盘龙区残疾人联合会就业站站长)
三、听证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12年5月21日,组织方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事项,同时将征求意见稿在网站上予以公布。2012年5月25日,组织方在上述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员名单等事项。此外,听证会邀请了新闻媒体到会报道和监督。
(二)听证会召开
2012年6月5日下午14时至16时,听证会在呈贡新区会堂杜鹃厅举行。本次听证会共邀请听证代表17人,实际到会17人。听证代表中包括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政府相关部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代表和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代表。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监察意见书;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决策发言人就《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5.听证代表就《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6.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答辩;
7.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代表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9.听证委员进行合议;
10.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1.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12.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四、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听证会期间,17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45条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大家一致同意《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目的、出发点、主要内容,已经达到立法的要求和目的。代表们认为这是惠民的政策,出台应该抓紧,让广大的群众享受好的政策。同时征求意见稿在细节方面有待于修改,主要意见归纳为以下几点:
1.稿本中的《资格认定证书》建议修改为“《机构资格定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证书》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格证书-保健按摩师》”。
3.第七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的盲人按摩人员,应当达到从业人员的50%以上;”建议“比例调整为25%”。
4.第八条应当增加“自申请之日起”或“自受理之日起”。
5.第九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议修改为“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6.第十三条建议删除“服务项目明码标价”。
7.第十六条建议全面修改。
8.文本在表述规范方面,还需要再斟酌,重组归类。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1.关于培训方面,由于保健按摩师是国家职业准入要求的职业,盲人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是保证日后能够就业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盲人按摩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盲人初级保健按摩人员资格培训时间不得低于480标准学时,其他各级保健按摩师晋级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40标准学时。盲人保健按摩培训与常人参加培训有一定的差别,因此足够长的培训时间是保证培训质量的基础, 以此提高盲人保健按摩的竞争力。
2.关于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盲人按摩师所占的比例问题。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的意见是,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所占比例下限为25%,盲人的工作难度相对更大,因此盲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的比例比照执行。安排一个盲人就业就相当于安排两个其他残疾人就业,为了创办盲人企业,因此将盲人所占比例确定为25%。现有代表提出安排比例为60%,并逐步实现全部安排盲人就业,这在实际管理中是达不到的。现在昆明市提出比例是50%,主要是保障盲人就业,我们会进一步与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沟通后,再确定比例。
3.关于卫生方面,前期我们也与市卫生部门沟通联系,公共卫生场所执行的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条例明确规定,管理的公共场所是7类28项目,保健按摩行业不在卫生许可的范围之内,同时在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卫生部门对昆明市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进行了清理,卫生部也明确有答复,目前卫生部暂不将保健按摩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所以就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4.关于工商、消防方面,刚才工商部门的同志已经回答了。国家法律规定,《消防安全许可证》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因此必须要先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如果大家办不到消防许可证,是因为店里的设施不符合《消防法》的规定。只要符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条件,工商部门会尽快为大家办理的。
5.《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字表述的准确性,法律法规依据的充分性,还要进一步加强,这是我们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代表们也提了很多具体的意见建议,我们会按照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稿本。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本次听证会准备工作充分,操作规范,与会听证委员、听证代表资格符合要求,全部完成会议预定议程,达到了预期效果。参加会议的17位代表观点鲜明、意见明确,对《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寄予了充分的肯定。大家认为昆明市进一步修订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强化了全社会来关心、保护残疾人弱势群。
七、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针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我们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文本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1.稿本中的《资格认定证书》修改为“《机构资格定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格证书-保健按摩师》”。
3.第七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的盲人按摩人员,应当达到从业人员的50%以上;”中的比例调整为“25%”
4.第八条应当增加“自申请之日起”或“自受理之日起”
5.第九条修改为“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第十三条删除“服务项目明码标价”。
7.第十六条做全面修改,新条款为“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在经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收缴注销《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一)损害盲人合法权益或无正当理由辞退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三)转让、出借、出租、抵押从业人员证件或《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
(四)《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申请的;
(五)利用按摩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
8.在文字表述以及条款编排方面,将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斟酌,逐字、逐句地修改,统一提法,规范语言文字,进一步明确逻辑关系,理顺条款。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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