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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财综【2011】174号文件关于《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精神。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征收工作全省统一安排执行,于4月至6月15日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 9月份开始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方便各用人单位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区从5月-6月安排专人在官渡区地方税务局开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征收服务窗口,全心全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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