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残疾人事业管理活动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残疾人事业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质量,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于2011年11月23日举行了《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会于2011年11月23日下午2点到4点,在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会议中心杜鹃厅举行。市残联理事长杨国泰(决策发言人)、市残联副事长段佳明(主持人)、市残联副事长庞文(听证委员)、市残联就业中心王浩(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2名,分别是:市政府目督办李秀琴和市政府法制办付立坤;听证记录人1名:昆明云奕速记技术有限公司蒙炳亮。听证代表16名,实到16名;昆明市残联就业中心李晓阳、任梅、杨晓岚、刘永芳、王燕萍等5位同志参加听证会旁听;同时还有昆明日报、春城晚报、都市时报、昆明广播电台阳光频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生活新报等新闻媒体到会报道和监督。
(一)准备情况
11月9日,组织方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上公布了《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号通告,向社会各界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事项。11月17日,组织方在上述网上公布了《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号通告,向社会各界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的名字。
(二)听证会召开
本次听证会确定的听证代表为16人,实际到会16人。听证代表中包括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代表和残疾人代表。参会的听证代表名单如下(以姓氏笔画数排名):
文义英(黑林铺办事处黑林铺社区)
朱粉祝(云南中医学院)
吕振辉(云南金花针织有限公司)
刘爱国(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
孟新丽(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政策调研处处长)
陈明辉(昆明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处长)
余明九(云南师范大学人事处副处长)
杜爱萍(云南师范大学副教授)
何 辛(五华区残疾人联合会就业站站长)
杨 蕊(昆明云顺和商业)
张正权(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天斌(大观办事处篆塘社区)
蒋永红(盘龙区残疾人联合会就业站站长)
谢梅英(护国办事处青年路社区)
靳云娜(昆明市地税局规费处处长)
解晓燕(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
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二、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监察意见书;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四、决策发言人就《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五、听证代表就《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征求意见稿)》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5 分钟);
六、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答辩;
七、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 3 分钟);
八、听证代表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九、听证委员进行合议(时间不超过20 分钟);
十、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十一、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十二、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二、听证意见的处理情况
(一)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上,到会16位听证代表各自就听证事项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代表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听证代表一致认为重新修订《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很有必要。《征求意见稿》合法合规,内容全面、完整,结构安排更加精炼,逻辑清晰;《征求意见稿》与上位法不冲突,与《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紧密,内容相扣;与同位法协调,且操作性较强,对促进本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十分必要。为解决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其他建议主要是:
1、建议第一条:增加“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建议第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社”。
3、建议第三条:“接受政府委托”修改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实施”修改为“组织实施与监督”。
4、建议第四条:修改为“本市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残疾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接受就业推荐。”
5、建议第六条:增加“可以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6、建议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发生争议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建议第十一条:“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地方税务部门”。
8、建议第十二条:“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修改为“行政经费中列支”。
(二)听证委员会合议意见
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后,决定采纳其中对《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提高《征求意见稿》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处理情况
经听证委员合议后,对听证意见处理情况如下:
1、通过查阅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云南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总的来说《征求意见稿》与上位法不冲突了。
2、与同位法的关系,《征求意见稿》跟同位法非常协调。从法律的协调上性来说,《征求意见稿》与上位法是统一的,与同位法是协调的。
3、在技术规范上还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已经采纳了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4、在文字表述规范的问题,将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的逐字、逐句地修改,统一提法,规范语言文字。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