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昆明市残联”)决定就《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下午2:00—4:00,在呈贡新区会议中心的杜鹃厅举行。
三、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代表15名。其中:
1.本市年满18周岁,从事或者关注昆明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人员8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 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或者专家4人。
3. 其余人员由昆明市残联根据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0人以内,由昆明市残联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昆明市残联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11日下午17:00点。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听证会报名表》(附后)。信函报名请函寄至昆明市残联,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传真报名请向听证机关领取并填写好《听证会报名表》后传真至0871—3325656;网上报名请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 kmwanghao@126.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昆明市残联将于2011年11月17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委员、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并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昆明市残联网站上公布,并将《征求意见稿》及修订的法规依据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加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1年11月9日—11月 23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1年11月23日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残联。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127室 邮编:650500
联 系 人:刘永芳
联系电话:0871-3369911 传真:0871-3325656
电子邮箱:kmwanghao@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一: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附件二:《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一: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职业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通信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座机 | |||||||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 所属机关 | ||||||||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 |||||||||
听证 机关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二
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可在市级或户口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接受就业推荐。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每安排一名二级及以上视力残疾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聘,并应当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凡计入安排就业比例的残疾人,需经市或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联合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需根据差额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残疾人职工人数,核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向用人单位填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缴款单位应按期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税部门代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由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制定,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也可以从包干经费和其它项目中支付;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施行的《昆明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